为了进一步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基础法”的地位,美浓部在另一篇宪法修改论文中从宪法修改程序的角度分析了宪法稳定与宪法修改关系问题。他针对当时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明确表示反对的立场。当时的理论认为,议会两院对宪法修改权既无提案权,也无修改权,只能对依据敕命的议案表示赞成与否。他担心,如果按照这个学说,议会对宪法修改的发言权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的草案很容易在议会上通过,影响草案的民意基础。他以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为基础,阐明议会对宪法修改的主导权问题,认为国民的意志是决定政府形态与修改宪法的决定因素,而反映国民意志的议会必须行使修改权,限制政府的修改行为,以实现国民的自由意志。他提出的宪法修改程序问题是,能否以明治宪法第73条的规定修改宪法?如果按照第73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承认其宪法的效力;如果不按照第73条,能否按照波茨坦公告的规定作为修改的程序?而这个公告只规定“按照国民的自由精神决定政府形态”,而没有规定具体修改程序。于是,他提出一种修改程序的具体方案,在下次议会上先制定替代第73条的新规定,然后按照新规定再进行修改。[59]在宪法实施中强调议会的作用是美浓部一直坚持的基本观点。从议会政治角度解释立宪主义概念是美浓部宪法思想的核心问题。[60]
七、结语美浓部达吉在一生中撰写了近百部学术著作,其学问不仅博大精深,而且著述之丰富,非一般学者所能企及。他在权威主义、官僚主义横行的时代,坚持自己的学术理想,以自由主义与立宪主义的哲学建立并不断拓展日本宪法学的研究领域,捍卫了宪法学的学术尊严,保持了宪法学者的良知,赢得了学术界的尊敬与好评。
当然,作为横跨三个时期的学者,他在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学术思想的阐释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历史局限性。如有学者认为,美浓部的宪法学过分地考量宪法之外的“政治因素”,削弱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也有学者从“科学的宪法学”理论角度提出,美浓部的宪法学与穗积八束等人的学说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没有把握天皇制的绝对主义本质,没有进行批判”这一点上表现出“非科学性”的一面。[61]家永三郎在《美浓部达吉的思想史研究》一书中对美浓部宪法学理论的缺陷也作出了较为客观的评价。他认为,美浓部宪法学的局限性表现在忠诚于天皇制、过于信赖国家和承认帝国主义。笔者认为,一个学者的学术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学者可以创造学术,但不能创造历史。因此,评价美浓部宪法学的历史地位时,我们需要坚持历史主义的立场,客观地评价其学术的社会价值与历史局限性,在历史的事实中感悟他的学术的价值与魅力,并在历史中寻求宪法学发展的动力,使宪法学始终保持生生不息的学术脉络与传统。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住友财团的亚洲各国日本相关研究助成之“美濃部達吉と早期の中国憲法学”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清宫四郎:“美浓部
宪法与宫泽
宪法”,载《法学》(东北大学)第41卷第3号(1977年),第312页。
法治主义是美浓部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最早从国外引进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他认为,法治主义是指有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范围的确定必须由法律保留来实现,行政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才能行使。强调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则是美浓部立宪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长谷部恭男:“法治国概念在日本的继受——行政学上的缩减和宪法学上的扩张”,载《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讲演记录集》(2008年),第29页。
西村裕一:“美浓部达吉的宪法学的考察”,载《国家学会杂志》第121卷第11·12号(2008年),第26页。
参见国分典子:“美浓部达吉的国家法人说”,载《法学研究》(庆应大学)第66卷第10号,第30页。
《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84页。
格林斯坦、波尔斯比主编:《政府制度与程序》,幼狮文化事业公司编译1984年版,第2页。当时,立宪主义—词是贬义词,1832年英国诗人苏瑞(RobertSouthey)用它来贬抑当时的急进改革者。之后立宪主义逐步发展为国家形态下的原则,并依据这些原则限制王权。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同前注3引文,第27页。
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祐、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美浓部达吉:《
宪法讲话》,人文书房2003年版,第161—162页。
有学者认为,“立宪政治”是宪政概念的起源,从加藤弘之把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译成“立宪政治”后,立宪政治成为学术界通行的概念。小林正弥:“宪政与
宪法政治”,载《宪政的政治学》,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2页。
美浓部达吉:《逐条
宪法精义》,有斐阁1927年版,第9页。
美浓部达吉:《比较
宪法》,刘作霖编译,政法学社1911年版,第56页。
如提出“宪政准备时代”理论,阐述了“施行宪政,开设国会的必要性”。参见美浓部达吉著、宫泽俊义补订:《日本国宪法学原论》,有斐阁1952年版,第81页。
同前注3引文,第 45页。
中濑寿一:“天皇机关说确立过程中的美浓部理论的特点”,载《同志社法学》第14卷第2号(1962年),第43页。
美浓部达吉:《逐条
宪法精义》,有斐阁1927年版,第20页。
美浓部达吉:“警察制度革新的必要与对策”,载氏著:《现代宪政评论》,人文书房2003年版,第436—437页。
长尾龙一:“美浓部达吉的法哲学”,载《国家学会杂志》第82卷第1·2号(1969年),第143页。
樋口阳一:《自由与国家》,岩波书店1989年版,第24页。
同前注9引书,第371、378、381、388页。
美浓部达吉:《日本
宪法》,第491—492页。转引自同前注19引文,第143页。
同前注9引书,第393页。
美浓部达吉著、宫泽俊义补订:《日本国宪法学原论》,有斐阁1952年版,第47、51、53页。
同前注1引文,第97页。
同前注9引书,第308、309、312页。
颖原善德:“美浓部达吉《
宪法讲话》的目的”,载同前注10引书,解说第3-4页。
同前注9引书,第339页。
李龙主编:《西方
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同前注9引书,第347-350页。
当然,这与美浓部留学德国的背景是有关系的。而美浓部的天皇机关说思想正是源自于德国国法学大师W·耶利内克的国家法人说。
田上穰治:“美浓部达吉先生的宪法学”,载《一桥论丛》第49卷第4号(1963年),第33-34页。
同前注16引文,第29页。
美浓部达吉:“宪法学研究会讲演”(1941年),载高见胜利编:《美浓部达吉著作集》,慈学社2007年版,第112页。
同前注4引文,第45页。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
宪法读本》,有斐阁1985年版,第45页。
同前注29引书,第279页。
美浓部达吉:“天皇治下的民主政”,载同前注34引书,第239、240、242页。
水林彪:《天皇制史论》,岩波书店2006年版,第310页。
同前注32引文,第33页。
同前注32引文,第313、305、145页。
同前注4引文,第35页。
家永三郎在自传中是这样评价的:“美浓部博士是从法律的观点把天皇作为国家的机关,一方面他主张天皇的权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却又承认作为伦理思想的国体观念的存在。他从法律学的世界去解释国体观念,进而用以维护‘天皇机关说’的立宪主义。身为法律学者的美浓部博士是一位彻底的立宪主义者,甚至可以说在他的著作中今天的民主主义已有所流露,但他内心仍然忠于天皇制国家观念。”家永三郎:《家永三郎自传》,石晓军、刘燕、田原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同前注10引书,第551-552页。
参见美浓部达吉:《日本新
宪法释义》,陈固亭译,中正书局1951年版,第36-37页。
同前注24引书,第143页 同前注20引书,第107页。
美浓部达吉:“新
宪法中国民的权利义务”,载同前注34引书,第258页。
同上,第271-272页。
同前注20引书,第106页。
该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均属于最高法院及依法律规定所设置的下级法院。”
须贺博志:“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权的含义”,载《国民主权与法的支配》,成文堂2008年,第379页。
2008年以来,日本学界出现了职务态度说理论。认为裁判官的司法活动应采取的方法是,只受
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以政令、规则、处分规定裁判官的司法行动,其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价值,从多元价值中判断审判活动中的法律范围。这是日本学术界的最新研究动向。须贺博志以“双重法律概念”的学说为前提,主张“拘束法官的法律只能是国会的制定法”,重新强调形式法律在裁判过程中的意义。
同前注52引书,第407页。
同前注9引书,第415-417页。
美浓部达吉:“国家主义的思想及其界限”,载同前注34引书(原载《改造》1934年12月号),第54页。
同前注9引书,第402页。
原载《朝日新闻》1945年10月21日。同前注34引书,第187-189页。
美浓部达吉:“
宪法修改的程序问题”,载《法律时报》1946年4月号,第234页。
樋口阳一曾评价说:美浓部的议会制度论,本质上是立宪主义的普遍原理。樋口阳一:“
宪法理论中的议会制”,载《法律家》第55号(1990年)。
同前注3引文,第10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