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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难点

  
  “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一提法实际上蕴含着一个逻辑前提,即在认同量刑程序的前提之下,并不要求所有的案件,不分性质、无论情节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罪等具体情况,一律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完全分离开来。刑事诉讼中的比例原则要求,性质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应等同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或者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性质严重、案情复杂或者被告人否认有罪的案件,应考虑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有效地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对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考虑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合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

  
  此外,为了提高量刑的效率,审前准备程序也应当发挥着积极作用。例如,法院在审前向控辩双方送达“量刑情节提示书”,提示控辩双方及时有效地收集量刑材料。这样,既可以保障审判质量,又可以有效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因量刑情节需要查明而延期审理所导致的诉讼期间延长、诉讼效率低下问题。又如,法庭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在认为必要时主动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材料交换和争议焦点的整理,对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共识的量刑材料记录在卷,在开庭时不再质证,庭审活动围绕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以缩短诉讼期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简介】
蒋惠岭,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民法、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和实务工作。
【注释】 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尝试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参见方金刚编译:“关于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争论与探索”,载《法制资讯》2007年第3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中将量刑辩论列为单独程序”。参见“江苏省高院首次将‘量刑辩论’列为单独程序”,http://www>. enorth. com. cn, 2006年6月23日,2007年12月20日最后一次访问。
在此,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与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前者解决的是量刑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后者强调的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引出的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的必要性问题。
无论是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是二审刑事判决书中都存在这一问题。
如有学者从主客观两方面归纳了影响量刑的因素。客观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方面的原因、判例方面的潜在因素、审判体制方面的因素、其他机关、团体的不当干扰、社会舆论的因素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审判人员的个体素质差异,主要包括:政治素质的差异、业务素质的差异、心理素质的差异。参见苏惠渔等编:《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2页。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24日。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82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规定:法庭可以自己询问证人,不管该证人是法庭传唤的,还是当事人传唤的。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包括陪审团成员。
在德国,反对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担心诉讼迟延问题。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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