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量刑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问题是程序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可规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在设计和运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时必需妥善处理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诉讼效率与量刑程序关系辨析
在量刑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谨防以下两种观点所产生的不当影响:一种观点是由于量刑程序的设置和运用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因此,以司法资源有限或者效率问题为由对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持保留乃至否定态度;[⑩] 另一种观点是量刑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其自身具有正当性,还在于其有助于实现量刑实体公正,因此,过分强调程序的正当性而忽略效率问题。这两种观念出发点不同,所得结论也截然不同,但是都存在着重大误区:前者虽然注意到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效率对程序设置和运用的影响,但是却忽视了诉讼中另一价值目标——公正的作用和意义,因此不值得提倡;后者虽然注意到了诉讼的内在规律和外在价值,却无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对程序设置和运用的影响,因而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本文认为,在设计和运用量刑程序时,一方面要确保满足程序的最低公正要求,使程序的设计尽可能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在设计和运用程序时,也应注意尽可能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保障可能影响量刑结果的各方主体如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告人、社会团体或机构等能够有效地参与量刑程序、充分提供量刑信息,保障法官的量刑过程及量刑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在设计和运用量刑程序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各类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设计和运用不同的量刑程序,从而保障审判效率。
(二)诉讼效率与量刑程序模式选择
诉讼成本的昂贵性和纠纷解决的及时性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用必须考虑效率问题,量刑程序也不例外。从当前世界各国的量刑模式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这种分离模式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使被追诉人不会发生在两种程序合一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既做无罪辩护,又要提出从轻、减轻量刑理由的尴尬局面。但其不利之处也非常明显,就是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大陆法国家多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其弊端也同样明显,即不加区分地将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量刑理由与定罪理由一齐提出,既容易影响法官对定罪问题的正确判断,也容易使被告方陷于辩无罪的同时做罪轻辩护的尴尬之中。鉴于上述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认为,在设计我国的量刑程序模式时,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尽可能做到兼顾公正与效率问题,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