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难点
蒋惠岭
【全文】
随着我国刑事法制的进步与发展,因量刑不公而引起的司法不公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纷纷为规范量刑问题献计献策。其中,“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确定的一项改革目标,其目的正在于通过健全和完善诉讼程序规范量刑活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现量刑公正。以此为契机,人民法院系统开展了对量刑程序的有益探索。[①]本文认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前提要充分论证以下几个基础性问题,即:量刑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问题;[②] 量刑程序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几个问题既是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难点。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我国量刑程序的健全与完善。
一、量刑程序的正当性
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具有合理性,二是程序有助于实现量刑实体公正。前者反映的程序正义问题,后者反映的则是程序对于实现实体正义的有用性问题。
(一)彰显诉讼制度文明,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人类诉讼史在证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同时,也证明了对法官这一裁量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刑罚的适用上,即在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下,法官有权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刑罚的数量以及如何执行等进行度量。在绝对确定刑成为刑罚中的例外现象后,裁量刑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种常态。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裁量的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如果不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规制,权力滥用或者误用的结果将是极其严重乃至十分可怕的。而正当程序作为恣意的对立面,其核心正是通过允许控辩双方有效参与并影响决定的形成过程,规范权力的行使,使之避免滥用或误用,从而维护控辩双方的正当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权威。反映在量刑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体现诉讼的民主性。程序参与权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控辩双方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也是控辩双方争取有利于己的实体结果的唯一有效途径。在量刑程序中,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控辩双方依法参与量刑过程,向庭审法官提交对有利己方的量刑资料,陈述己方的量刑理由,并反驳对方的量刑主张和理由,从而争取有利己方的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