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中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和对分配表的异议等。对此,我国法律没作规定,实有弥补之必要。
(一)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法院准许申请人(无执行根据和未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若债务人或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对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提出异议,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提出异议,是防止虚假债权参与分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申请人应当提出异议之诉,否则不得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债务人和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对其申请参与分配提出异议,实为对申请人的债权有异议,然而申请人由于没有执行根据或没有起诉,所以债权尚未确定,那么申请人负有以诉讼方式确定其债权的责任。
无执行根据和未起诉的债权人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除了必须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还得具备一些特殊诉讼要件。这些诉讼要件主要有:
1.作为原告的申请人必须是没有执行根据或没有起诉的债权人,法院准许申请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债务人和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对其申请参与分配提出了异议,申请人认为此异议无理由,仍欲参与分配。
2.申请人须对异议人提起(即须以异议人为被告)。债务人有异议的,对债务人提起;若有异议的债务人是多个,则为共同被告。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对该债权人提起;若有异议的债权人是多个,则为共同被告。若债务人和已参加执行的债权人均有异议的,则为共同被告。
3.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间内提起异议之诉。确定这一期间,既要考虑到执行程序的迅速进行,又要注意维护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故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间不宜太长也不宜过短,以10日为宜。
4.原则上,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这样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和确定参与分配。但是,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的,则由上级法院管辖。
申请人依上述要件提出异议之诉并向执行机构提交已起诉证明后,执行机构应当准许其参与分配。不过,对其分配数额予以提存。申请人胜诉判决确定时,应将该提存的分配数额交付申请人;败诉的,应视情况将提存的分配数额交还债务人或重新分配。
(二)对分配表的异议
对分配表的异议是指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表有不同意的,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