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邵明
【全文】
一、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是各国民事执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虽不全用参与分配之名,却有其实。我国现行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而向法院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并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在我国,参与分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理由见下文)。
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而且是请求对同一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存在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其三,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参与分配是将债务人财产按照各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均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四,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程序中,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满足了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之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只须按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逐一执行,只有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才须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五,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
此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证据。
参与分配案件中,对于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参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执行债务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执行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
我国现行破产制度采有限破产主义,即仅法人可适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不得适用破产制度。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即在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这一宗旨决定了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两大特点:一是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二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可见,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利用参与分配制度解决本应由破产法解决的破产问题,赋予强制执行法本不应承担的职能,从而在制度的设置上生成执行难问题。而且民事强制执行属于个别执行,破产执行则为一般执行,由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破产问题,从而混乱了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在性质和职能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