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第二,推行股票实名制。按照现行的证券法和有关规则,我国目前要求实行开户“实名制”,但由于缺乏相关监督,没有严格实行股票交易实名制,从而给市场操纵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7个操纵市场案件中,操纵者都运用了多个名义账户进行了操纵。股票交易实名制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减少市场操纵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也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实施该制度。当然,实施股票交易实名制需要一些配套措施,需要对现有的投资者账户进行重新、登记和清理。

  
  第三,扩大监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在调查取证上,证监会有权可以据其裁量在必要时包括对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进行调查,并准许或者规定特定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调查事项的事实或其他情况;证监会应当和公安部门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在制裁措施上,证监会认定存在或者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时,在进行调查的同时,还可以向适当的法院请求禁止该项违法行为,法院在经过适当证明后,可发出临时性或永久性禁止令;[23]如有证据表明情节严重,有违反刑法之虞,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权建议对违法者提出刑事检控;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操纵行为的震慑力。

【作者简介】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注释】 这些法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进入暂行规定》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
中国证监会设立了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和基金监管部等职能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日常专项监管;证监会的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具体负责专项监管和市场执法;证监会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证管办、直属办和特派办等派出机构及其相应的证券稽查处,对包括操纵市场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巡回监管。
参见《证券法》第164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此外,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不断加强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的合作力度。2003年我国公安部建立了应对证券犯罪的专门侦查机构——公安部经济犯罪局证券犯罪侦察局,从而增强了对重大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力量。
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最后访问:2004年10月14日
这些案件包括:苏三山案、武汉黄鹤楼案、兴业房地产和莲花味精案、中科创业案、亿安科技案、徐工科技案、东方电子案、深南玻案、华润锦华案
参见文峰:《一部庄家史,多少散户泪》,转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比如,中国证监会自2001年7月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其中涉及的中经开股价操纵案目前也尚无定论。
参见胡舒立:《吕梁、罗成和“东方不败”的支撑体系》,载《财经》杂志,2003年第7期。
参见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小川先生2001年在全国证券稽查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参见黄绥彪、范祚军、滕莉莉、谭春枝:《证券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载《广西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
李先云:《证券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载《证券法律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市场和监管实践中大量使用“庄家”或“庄股”的提法。但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对所谓的“庄家”或“庄股”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没有对庄家概念进行澄清,没有对庄家行为的合法与违规进行划分。
张维迎:《股市寻租场》,载《财经》2002年第8期。
吴风云、赵静梅:《论市场操纵与反操纵——兼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与反操纵现实》,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See Steve Thel, the Mechanics of Securities Manipulation, 79 Cornell L Rev. 219, 1994.。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赋予了监管部门一定的规则制定权。之所以称为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法》第167条仅仅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但没有像美国、英国等国家那样明确地授权证券监管机关制定有关操纵市场的业务规则并对其解释,而在实践中证监会并没有对操纵市场行为制定过指导性意见或者对有关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
参见胡祖刚、袁国良、黄正红:《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操纵的实证研究与政策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项目)。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表示:以往的市场监管是以事后查处为核心,监控的标准是以立案稽查为标志,但真正查实的案件并不多。今后的市场监管方向是防患于未然,化风险于早期,以将股票违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参见张旭东:《“庄家”操纵股票有迹可循,事前监管尤为重要》,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3-04/15/content_833654.htm。
郑江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多边信誉约束开始》,见余晖主持的《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课题子报告,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yuhui-xslw-01.htm20011028/yuhui-xslw-01.htm&luntantitle=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
参见龙超:《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分析》,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7期。
Technical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May 2000,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3.pdf.
禁令制度已经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予以确认,证券法亦可借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