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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从中观层面,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以及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政府监管,行政管制较浓,对行业自律和新闻监督的作用重视不够,应当在坚持专业监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律机构和新闻煤体的作用,形成协调互动机制。

  
  第一,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对交易环境和市场情况更了解,对市场问题的回应更及时,更能适应市场条件的变化,证交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也更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因此,其监管较之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优势。

  
  第二,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以证券业协会的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抑制证券公司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所谓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是指协会为了规范会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公司行为的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公司在市场中形成一种信誉,从而使得会员公司经营行为协调一致。如果交流的信息是会员公司诚实经营行为的信息,那么有利于会员公司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会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扩大;如果会员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迅速传递和交流,从而使得该会员公司的行为受到其他会员公司的谴责和抵制,甚至受到协会的处罚,从长期看,使该会员公司处于不利地位。”[20]笔者认为,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既然能针对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过桥融资行为以及证券业比较突出的返佣问题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也同样能在抑制操纵市场行为上有所作为。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在证券市场监管的结构体系中,但它对操纵市场的监管发挥着积极和独特的作用:新闻媒体能够对法庭、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组织和众多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对监管被“俘虏”和权力寻租的有力制约,促使监管主体提高监管效率。研究表明,由于监督的成本大都在证券市场之外,新闻媒体监督对证券市场的总体监管净收益总是有贡献的。[21]

  
  (三)微观层面:专业监管与执法能力

  
  微观层面的进路应当落实到专业监管与执法能力的提高上,在个案上实现有效监管。

  
  第一,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实时监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为,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明确而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则、建立市场侦测系统,其中市场侦测系统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直接监视和对媒体的监视。市场直接监视系统应与技术和市场发展保持同步。[2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特别是对可能被操纵的股票、对可疑的交易行为、对非理性交易行为进行及时跟踪、分析,必要时启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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