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路:构建多层次监管体制
为有效监管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应当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
(一)宏观层面:制度完善与观念转变
第一,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监管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目标,而此目标的实现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系统性工程的推进和实现。为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行包括监管目标的调整、交易制度的完善、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工作。
第二,改进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操纵行为与非操纵行为的界限及其相关的“安全港规则”。为因应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要赋予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权,使监管机构能够对不断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动态认定,不断细化、补充、增强反操纵条款的操作性。[17]
第三,落实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能够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目标,同时鼓励投资者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追究从而形成净化市场的重要力量,提高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能力并减轻政府监管成本,促进证券监管全面、有效的进行,并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有待于立法、司法机关的接受。
第四,调整监管观念,改变以事后处罚措施为主的监管观念,注重事前预防和主动监管。在操纵行为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即使能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操纵行为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危害也已经形成。显然,对市场更为有效的是事前预防,要尽可能地在事前发现可能存在操纵的迹象。比如研究表明,多数操纵行为者偏爱小盘的流通股、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和基本面有潜在变化的股票;恶意操纵者最有可能会利用5万股以上的账户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18]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股票及其交易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预防操纵行为。当然,这需要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总结股票价格操纵出现的一些共同现象,提高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执法水平,防范潜在的股票价格操纵行为[19]
(二)中观层面:自律监管和新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