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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第三,我国的证券监管活动一直都有“选择性”和“运动化”的不良态势,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往往不平衡,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也是如此。当市场低迷时,证监会通常很少作出关于操纵市场的处罚决定,担心处罚决定会进一步打击市场的信心;而在证券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时期,证券会则会相应地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阶段性地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以规范市场行为。[10]1997年6月1日,证监会竟然在一天之内公布了8起操纵市场案件,证监会的处罚带有明显的调控市场走势的意图,这种心态与证监工作的中心职责发生矛盾,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监管机构不可错用案件查处力度来充当宏观调控工具。稽查工作不能时紧时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投资者信心。”[11]

  
  二、反思:可能的原因

  
  我国的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之所以存在着上述问题,主要由于如下原因:

  
  第一,监管的难度与高成本。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带来了监管的高难度与高成本。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表现在:首先,操纵市场行为种类繁多,不同的操纵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要件,另外操纵行为与一些特殊的行为如安定操作等也并不是泾渭分明;其次,对一些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再次,科技进步、因特网的运用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使得操纵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重的挑战;最后跨境及跨市场的操纵行为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证券法律中“价格操纵监管”这一主题的难度和力度会进一步凸显。市场操纵行为的隐蔽性是指由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操纵者经常利用多个账户进行操纵,而这种分散操纵的方式,使监管者不易察觉也很难把握。比如,在亿安科技操纵市场案中,亿安科技通过7家炒股公司控制了792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在啤酒花操纵市场案中,操纵者曾经在99家证券营业部控制了1万个股票账户!

  
  第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68条的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享有一定的调查权,包括调查取证、询问等,但对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操纵市场行为来说,上述措施往往无法奏效。由于得不到查询工商登记、纳税记录,以及冻结股票、传唤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授权,实践当中稽查部门取证非常困难,证监会只能依靠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另外申请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行政处罚告知送达等渠道不畅,阻滞了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甚而案件查清以后,相关的资金和股票已经转移,案件仍无法执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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