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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董安生;郑小敏;刘燊


【摘要】我国证监部门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处于监管失灵的状态,其原因包括监管难度和高成本、制度供给不足、监管能力尚待提高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需要从宏观的制度完善与观念转念、中观的自律监管和新闻监督和微观的专业监管和执法能力三个层面完善我国的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
【关键词】操纵市场行为/监管/进路
【全文】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扭曲证券价格,制造市场繁荣的虚假表象,损害市场功能,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把限制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看作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市场有效性、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规范和必需的诚信机制,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操纵市场与反操纵市场的发展史。分析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失灵的原因,从而思考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进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管制失灵

  
  客观认识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是制度完善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还是有一定基础和成绩的,这些成绩表现在:第一,在制度建设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和《刑法》相结合的基本框架、以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辅的反操纵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类型化规定了连续买卖、相互委托、冲洗买卖、散布谣言等典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1]明确了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责任体系。第二,在监管体制上,我国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的专门监管为主、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补充的双层监管模式: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则包括了证监会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稽查部门的专项监管和派出机构的巡回监管;[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3] 第三,在监管成就上,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查处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做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操纵市场行为案件共有17个。[4]而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2004年6月,我国各级法院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涉及操纵行为的刑事案件共9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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