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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实现

  
  第三、裁判有给付内容。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作为连带之债执行根据的裁判其给付内容,包括财产和行为,不得涉及人身。有关行为的给付,如果限定必须由行为人本人实施方为有效的,不得为连带给付,人民法院不得对之予以强制执行。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行为。

  
  第四、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去了合法根据。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辨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对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程序限制。

  
  第一、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第二、审查。审查是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就其真实性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第三、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要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告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要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作者简介】
刘宗胜,国防科技大学讲师。
【注释】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鸠山秀夫.日本债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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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於保不二雄.债权总论(新版).北京:方正出版社,1998.
郑健才.民法通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佟利建.论经济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法学与实践.1996,(5).
赵炳霖,乐嘉庆.债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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