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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讲座提纲

  
  C、向全社会发出《从自己做起,我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告男性同胞书),对全体男性同胞发出倡议;

  
  D、确立“民刑合一”审判模式,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由兼具民事和刑事审判法律知识、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确保民刑协调,共同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

  
  四、几个典型案例

  
  (一)2000年12月,被告人张三实施家庭暴力,用开水浇妻子的头,致妻子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判决翁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受害妇女经济损失3万元。

  
  (二)2005年10月,张三诉李四离婚案:先就致受害妇女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判决双方离婚。

  
  (三)2008年7月,张三诉李四离婚案: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第一次即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男方赔偿女方1万元。

  
  (四)2009年12月,被告人张三故意追打妻子李四,动用弹簧跳刀,致李四轻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受害妇女李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刑民两案的合议庭由同一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律适用准确,社会效果良好。

  
  五、对妇联工作及妇联干部的建议:

  
  (一)加强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维权的能力,包括法律咨询、调解技巧等方面。

  
  (二)加强与法院的工作配合:

  
  1、建立妇联陪审员队伍,积极向人大推荐来自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

  
  2、接受法院邀请,积极派员旁听涉家暴力案件的开庭审理,以“法庭之友”的名义提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合理化建议;

  
  3、配合法院做好司法调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4、发挥组织优势,在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中,协助法院排除干扰,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支持:

  
  1、心理上的支持。不要责备受害妇女,不要苛求受害妇女是否有过错,要关注的是受害妇女伤害的具体部位及受伤程度。

  
  2、全方位地为受害妇女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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