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简介
(一)湖南省:
此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此为全国率先之举。同时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并在全省推广,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体系。
2009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该《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家省级法院就“反家庭暴力”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意见,共21条,从多个方面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立案环节,为受害妇女口头起诉和减免诉讼费提供便利;
在刑事审判中,重点对“以暴制暴”的妇女被告人规定宽量刑、减刑和假释;
在民事审判中,重点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事项作出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规定;
在执行方面,通过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采信上,着力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取证难”的问题;
在人身保护上,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受害妇女在诉讼过程中再度遭受家庭暴力侵害。
(二)长沙市:
2008年9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九个试点的基层法院之一,发出全省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
2009年5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将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和长沙县四家法院纳入试点法院范围,这样全市共有五家法院开展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试点工作。
(三)芙蓉区
1、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重点打造了零家庭暴力德政园社区。
2、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A、制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暂行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须知》等规范性文件;
B、2009年6月22日召开“人身保护令”研讨会,商讨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