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G、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前者有效期15天,后者3至6个月。确有必要且经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
4、管辖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的、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及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均可受理。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和期限: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口头申请,但必须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按手摸印。
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过程中、离婚诉讼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提出的,申请人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15天内提出离婚诉讼,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6、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
A、申请人是受害人;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工作单位
C、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D、有一定的证据表明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7、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
8、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法院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裁定生效期间,被申请人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安侦查,或告知受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