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对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危害。对受害人:身体受伤,抑郁、恐惧等不良心理情绪,心理问题躯体化;对加害人,越来越不满,越来越受挫,最后可能发生“以暴制暴”,其实谁都不是赢家。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学习时注意力难以集中,容易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打击,既可能变得胆小怕事,不信任他人,也可能变得蛮横无理,欺负弱小,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成年后可能出现反社会的暴力倾向,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
3、对社会的危害。受害人就医、因情绪不良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严重的人身伤害等,都会让社会保障和秩序付出沉重的经济和物质代价。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探索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2008年4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的内容,是法律上对如何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积极探索。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1款第(11)项。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A、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C、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D、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E、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