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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博客上名誉侵权本身不是较易认定的概念,而且侵权责任的约束并非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上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它的价值并未被忽略,无论是今后的立法还是当前博客侵权案件的处理,我们都应秉持维护合法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保护名誉权的理念,在法律价值上形成较好的平衡。“这当中存在着一个法律利益的选择,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利益最少牺牲。”[51]当应有的价值得到正位时,笔者相信博客这个多元、开放的空间必定能带给人们丰富的精神享受。

【作者简介】
骆路金 (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注释】 亦子剑:《博客模式遭遇法律拷问》,《中国文化报》2006年5月12日。案情简介:2005年10月,南京大学某副教授一纸诉状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原因就在于该教授在中国博客网“长套袜”网页上发现了一篇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帖子,指名道姓地斥其为猥琐人、流氓。该案件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追赖网:《网上名誉权的法律思考》,http://www.zhuilai.com/Service/showinfo.aspx?id=8287,2008年2月7日。
万晓玲:《论博客侵权行为》,《理论界》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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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晖:《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2295,2008年2月10日。
曾福兴:《搜索引擎》,《情报学报》1999年9月第18卷增刊。
张学兵等主编:《软件与网络侵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55页。
樊海:《搜索引擎案中帮助侵权的认定》,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712/20071218112728.htm,2008年2月11日。
“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著作权领域,以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为代表。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新浪科技:《珊瑚虫QQ网站披露庭审细节:陈寿福一度认罪》,http://tech.sina.com.cn/i/2007-12-21/10011928326.shtml,2008年2月11日。
大洋论坛:《京首例电子邮件侵权案件开审》,http://gzdaily.dayoo.com/gb/content/2001-07/19/content_167939.htm,2008年2月11日。
金妍:《一封电子邮件引发侵权纠纷》,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7/18/6962.shtml,2008年2月11日。
赛迪网:《谷歌雅虎等10家网络公司涉嫌侵权遭起诉》,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440672.html,20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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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淳:《深圳首宗BBS侵权案开庭,发展商索赔一千万》,http://it.rising.com.cn/newSite/Channels/info/corp_news/corp_news/200211/06133005711.htm,20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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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辉:《网络实名制争议愈演愈烈,实名制大势所趋?》,http://news.anhuinews.com/system/2005/08/25/001335688.shtml,2008年2月13日。
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方益权、王勇:《博客侵权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3期。
亦子剑:《博客模式遭遇法律拷问》,《中国文化报》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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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常称“白皮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在德国以后的发展中,转而采用“分别责任原则”。而笔者认为分别责任并非归责原则,其本质上是对责任承担的可能性作列举表述,在具体责任认定时仍按照“过错”归责。关于分别责任原则的介绍,参见Prof. Dr. Shigenori Matsui,The ISP’s Liability for Defamation on the Internet,http://www.iias.or.jp/old/research/res_houmodel/20021129/820Matsui.pdf,2008年3月21日。
Matthew Schruers, The History and Economics of ISP Liability for Third Party Content , Virginia LawReview, Vol.88, No.1 (Mar., 2002), pp.205-264。
如Cubby v. ComPuserve Case(1991)依过错责任原则处理。Hisamichi Okamura,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http://www.softic.or.jp/symposium/open_materials/10th/en/okamura-en.pdf,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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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列了九种情形,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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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信息部考虑博客实名制,业界称将有更多睡眠博客》,http://news.sohu.com/20061020/ n245897404.shtml,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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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妍:《首个博客公约4月出台》,《新京报》2006年3月14日。
大愚:《博客自律公约能约束住谁》,http://it.sohu.com/20060426/n243008833.shtml,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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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玉兰:《国外网络管理:韩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http://it.sohu.com/20070104/n247417223.shtml,2008年2月16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16条。
百度空间:《各国对博客的管理》,http://hi.baidu.com/lovemywayse/blog/item/b03145168047024b21a4e955.html,2008年2月16日。
袁冰:《数字版权》,《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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