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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具有“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特征,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36]。在具体判定博客侵权中责任人或者说 “过错”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时,民法的这一特征理应是我们秉持的宗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间是并列还是递进的关系在此不作过多讨论,对于某个侵权事件,法官根据造成的损失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裁判,最大限度地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到原初原状”。

  
  四、完善我国博客名誉侵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当前关于博客名誉侵权制度的规定

  
  迄今为止,我国对博客名誉侵权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但不能因此否认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任何方法”的规定涵盖了博客上名誉侵权,为它提供了宪法基础。当然,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机构针对互联网上新出现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条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均有相应的条款作出规定: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16条也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较为零散的法律对博客用户、BSP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BSP被赋予“把关人”的身份,法律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四种行为加以禁止,当然,BSP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此。正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指出,倘若BSP未对明显属于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侵权信息作停止乃至删除处理,仍然要对其追究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责任。有学者指出,BSP可以运用“理智之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38]来善意地判断言论是否侵权,是否应该删除。BSP既然是博客“匿名机制”的首倡者,当然不能对由该机制所生的弊端坐视不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该为博客运行的“失灵”付出修缮的成本。

  
  从表面上看,博客侵权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应当可得解决。其实不然,博客侵权并不因此告一段落,自“中国博客第一侵权案”以来,摆脱博客违法举证难、把握网站履行相应义务的尺度,以及如何让博客侵权走上法治化进程[39]等问题仍旧是博客侵权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此同时,相关制度的构想与实践也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对当前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面对博客侵权所面临的问题,在制度方面的建树并未停滞,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博客实名制

  
  网络在21世纪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网络平台上的商业红火地展开,人们办公对于网络形成了依赖。可以说,虚拟社会已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博客上公开发表的言论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也不同于往日。博客实名制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人们要求网络秩序化的心理反映,以使自己的生活免于不必要的侵害。

  
  博客实名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也与人们追求一种“理想化的自由模式”的心理产生冲突,公众的反对意见主要可归结为两点:①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②博客实名可能侵犯网民隐私权。[40]在利弊的大讨论中,博客实名制的思想仍然得到了认可,不久前“搜狐新闻”上刊登了一则《实名制已成定局》的新闻[41],其中有信产部拟加强对博客管理的文章。该文提出了针对当前博客侵权现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举措,然业内人士对此非议,并不看好。

  
  应当指出,当人们的“利益”介入虚拟网络空间时,这个绝对理想化的“自由王国”无法维持其平衡状态,必然向现实世界的利益关系倾斜。实名制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实现对作为博客者权利延伸的虚拟空间的“现实性”承认,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

  
  当然,给人们虚拟化、自由、独立的空间很有必要,自由和匿名的乐趣为博客用户所亲睐的现实也不容忽视[4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法律顾问于国富说,网络实名制虽然能解决匿名带来的诸多问题,但是实行实名制后,现有的网络世界与真实世界不存在太多区别,互联网会失去现有的一些活力和积极因素。”[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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