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
刘凤玉
【全文】
2010年7月13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郇小军《也谈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文,文中的观点与2010年7月9日江西法院网刊登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文截然相反。笔者在执行实践中也碰到过这种难题,因此在此也想谈下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讨论。原文作者观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谈下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当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强制执行的主要观点就是,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住房而强制实行的长期储蓄,具有强制性、用途限制性以及福利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笔者认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可执行性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这种误读为一部分不良债务人构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合法渠道,无疑会使当前法院“执行难”局面雪上加霜。我们应当变换一下思路来思考和论证这一问题。首先来思考以下问题:住房公积金是谁的财产?法律是否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主张豁免?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是否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又不属于豁免的范围,在不违背国家设立的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自然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一、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