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计划对于推动美国的经济增长,保持其在世界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州的层次上来看
美国的各州是相对独立的,他们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各州都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宪法在规定了联邦和地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后,各州又通过州议会来确定本州的法律。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自己的
宪法或基本法,以此作为管理本州的主要原则。由于各州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的不同,所以,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即使是同样的部门法,内容往往也会有很大差别。而各个州的行政机构管理本州行政事务的权力又来源于本州的法律,因此,这就造成了美国各州的管理政策与管理方式之间的不同。
对于因特网所在的电信事业的管理来说,其在各州所处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环境也是不同的。有的州是把电信事业作为一般公共设施来管理的,而有的州则专门制定了本州的电信法,如1995年密西根电信法。但是,各州通过自己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只能管理自己州内的电信事务,而电信网络的业务范围一般却不会仅仅局限在一个州之内,所以,各州在管理其电信事务时,需要联邦通信委员会等联邦层次机构的合作。当发生分歧时,联邦政府享有管理优先权。
美国有五十个州,各州均因地制宜,对于关于互联网络的某些重要问题,拥有各自的立法。这种州立法的状况,尽管也难免造成一些困难,譬如一些认定标准上的混乱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并通过各种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一定程度上的合作,顺应当地的发展形式,建立起符合本州实际状况的网络管理体制。譬如对于数字签名立法的问题,以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为序幕,到1999年底,美国已经有43个州拥有了分属于各大流派,规范深度、调整范围参差不齐的电子签名或者数字签名立法。这些法律文件,对于美国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确立,起着很大的作用。
美国网络立法的特点
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沿用与拓展
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的有关立法有一定的传承性,一般是根据已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美国当前因特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进行引申发展,确立新的关于因特网的条文和法案。美国政府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对其政策立法体系不断地进行完善发展,保持了其网络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稳中求进,从而建立起这种在目前的世界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网络管理体系,保证了互联网络正常、持续的成长。譬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许多规则就是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或其他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