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互联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上,美国政府一直扮演的是一个推动者的角色,以联邦通信委员会为代表,对于互联网络的管理,基本上采取一种自由的、非管制的态度。并且,政府对于因特网进行大力扶持,为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调配资金,组织专业人员,来推动互联网络的规划、推行和实践。
美国的关于互联网络的信息法规,其涉及面相对来说较为全面和广泛,既有针对因特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方方面面。这些法规主要包括:
《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1984年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0年电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业计算机安全、教育及培训法》、《1991年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1994年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6年电信法》、《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域名注册规则》、《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等等。
另外,从互联网的信息政策上来讲,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制定信息政策,是最早制定国家信息政策的国家,这些信息政策常常具有法律效力。在关乎互联网络的方面,美国拥有具有极强的连续性的因特网发展计划,先后制订和实施了:
1.1993年NII战略(National InformationbInfrastructure Agenda of Action):“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又称“信息高速公路”战略,标志着美国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开始;
2.1994年GII计划(Globalb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genda for Coperation):“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在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致力于促进各国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各国间的合作,鼓励政府和民间私人的合作,以促进全球的信息发展;
3.1996年NGI计划(Next Generation Internet):“下一代网络计划”,旨在促进网络的更新换代,解决原有网络设施陈旧落后、不堪重负的问题,以保持美国在信息通信技术上的绝对领先地位,确保其继续成为世界经济、政治领域的无可争议的领导者;
4.1997年Internet2计划:以保证大学和研究机构使用先进的网络、在全球范围内促进高层次的教育和信息服务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