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
王静静
【全文】
因特网最早源于美国,并且也是最先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以发展和壮大。从立法层面上看,对于因特网的管理,美国政府针对自己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入手,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其管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虽然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的管理一向倡导的是以“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但是自由的氛围也要依托在一定的管理控制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所传播内容的管理,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是不闻不问,既有控制,又有调节,而在立法层面上一定程度的控制,既是美国政府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美国的因特网管理体系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
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美国的网络立法现状大致可以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来看。
从联邦的层次上来看
对于因特网所在的电信产业的管理,从联邦的层次上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体系相对独立,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包括因特网在内的电信
立法法案进行听证、辩论、表决,从而影响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另外,国会也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方式,如控制预算、人事任命、立法威胁、公共舆论等来施加压力,影响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他们拥有着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并解决其间纠纷的权力;在行政方面,行政机构主要是指由各部组成的美国联邦政府,对于电信产业来说,主要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商业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两个部门,联邦政府通过这两个部门对包括因特网在内的电信业进行管理。
在联邦层次上,还存在着一些专门负责某个领域的管理事务,拥有一部分执行权和一部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直接对国会负责的相对独立的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一个专门针对美国的通信政策与通信产业的独立机构。它根据1934年通信法成立,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行职能,可以制定规章,仲裁争议,执行各项法规。在执行有关职责时,要受到联邦司法系统的制约,受法院监督。在美国的各种机构中,联邦通信委员会是对美国的通信产业最具影响力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