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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1、互联网虚拟社会的自身建设

  
  在互联网上实行部分实名制,上网实名,网上匿名。即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在互联网上从事经济活动,都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接入互联网的时候都必须是实名的。这样做不仅在纠纷发生前对参与个体的进行严格把关,事后也更容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然而,基于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在虚拟社会里面,每个人都依然是匿名的,在网络社区上,在博客里面,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个性化帐号和名字。

  
  就如何实现互联网上的部分实名制,笔者提出两个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和公共信用管理平台。

  
  CA认证就是每个人的“网上身份证”,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正式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就是说人们不仅要对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行为负责,也要对自己在虚拟社会中的行为负责。然而,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几十家CA认证中心,但是各家CA机构彼此独立,成为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缺乏统一的CA认证,信息缺少互通性,严重阻碍了PKI技术的发展,因此建立全国的统一CA认证中心是势在必行的。

  
  全国统一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包括对个人、企业法人以及企业的信用管理,现实中和虚拟社会中的信用缺失行为都将在系统中记录。2007年10月,湖南省出台了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的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建立“省信用信息系统”对人们在信用卡、保险、贷款、纳税等生活的多方面进行信用监督,使得个人信用记录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12]这是统一公共信用管理平台的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将对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平台积累经验。

  
  2、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共同合作,完善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法律;另一方面要与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征求行业的专业意见,注重法律的实操性问题,不要急于求成。当前互联网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国家立法者常常要考虑到立法是否会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要边扶持其发展,边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法律要在长期的实践与具体的应用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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