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互联网在形成之初就以匿名形式出现,带有浓重的虚拟色彩,众多网民都已熟于以匿名的形式和不同的人交流沟通, 享受互联网虚拟社会带给我们的那种神秘、自由的感觉。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进出的随意性,人们可以选择“是”和“否”参与到虚拟社会中,进出的门槛相当低。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某些人希望得到更多的利益,又担心被别人知道后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而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匿名性和进出的随意性正好符合了人们的隐藏心理,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摆脱社会规范的约束,破坏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公平正义。

  
  2、现阶段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尚未成熟。

  
  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信息的安全保密还是信息的应用方面,技术都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互联网上的公平正义来说,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从客观上保障了互联网上信息的安全应用,比如像CA、IPV6和VPN等技术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我们的网络安全。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从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仍然有一定的距离。面对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行为,我们都需要用更高更新的技术来应对,保证信息的安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技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3、现阶段我国的网络法律监督体系尚不健全。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0]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互联网虚拟社会。法律的作用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仅有短短的十几年,在我国的普及相对来说也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对于我国来说,互联网不是本土产生的事物,里面的“游戏规则”往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国情制订的,不完全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某些问题上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很不一致,这些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构成一定的难度。与现实社会相比,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是不够的。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网络立法: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十六部,部门规章八十九部,司法解释十部,地方法规和规章二十八部,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11]

  
  四、如何促进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

  
  面对互联网上的不公平正义现象,我们分析了其产生原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决策参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