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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4)

  

  最后,笔者还想补充一点,即尽管本文还不够成熟,但从中可以说明法律史学从材料出发,透过方法,致力于人类关于法的经验、智慧和理想的探索。因此,它是一门融材料、方法和理论为一体的学科。如果承认法律是经验与理性的产物,那么,法律史学正是对凝结人类历史经验和理性精神的法的历史的复原、概括和提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史学是历史的,同时亦是理论的,是法学中富有实证精神和思想内涵的一门基础学科。因此,以研究和弘扬法律传统为己任的法律史学,尤其是中国法律史学,应该是当代中国法学中深具学术价值和活力的学科之一。


【作者简介】
张中秋,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注释】 金岳霖先生说:“不道之道,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国人对之油然而景仰之心的道,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不得不依,不得不归的道才是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动力。”参见金岳霖:《论道》,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金岳霖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9页及前后。
《老子?四十二章》。
《周易·系辞传上》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
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刑,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在此我要特别指出,这里所说的“道德原理”中的“道德”一词,与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的含义不同。前者是传统中国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用以表达世界万物的构成原理,亦即正文中所说的,道是事物的存在形式,德是事物的存在依据,道与德共同构成事物的统一性。这个原理贯通天、地、人,亦即自然、社会与人类,所以它本质上是中国人的世界观。由此可见,它与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人的品行好坏的道德一词,包括与英文中的moral和morality,在内涵上都不一样。它们之间的联系,最多只能说后者是从前者引伸来的。
补充说一下,在这里我使用了责任─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的措词,是因为考虑到在英语中,“义务:duty/obligation”与“责任:liability/responsibility”虽有区别(此点感谢张骐教授的提示),但可以通用,然而在汉语里,义务与责任却有不同。一般认为,义务是受动的,是主体对外部要求的一种回应,含有应要求和被迫使的意思;而责任具有主动性,是发自主体内部的一种积极行为。因此,相对于西方或者说现代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责任一词(英语中最接近的对应词可能是duty)更符合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和实状。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对传统中国法的结构模式,我倾向于用责任─权利来加以表述。以前包括我本人在内,大家都习惯于用义务─权利模式来表述传统中国法的结构。现在回想起来,这首先是对西方和现代法律知识不加反思的简单套用所致,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原理和人的道德主体性缺乏认识,实质上这两者都是文化不自觉的表现。
参见中国历代法律/法典中有关家庭婚姻的规定,如《唐律疏议》“户婚”篇,《大清律例》“户律?婚烟”篇。另,瞿同祖先生对此有很好的解说和分析,请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2―114页“妻的地位”。
参见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244―245页。
特别是在目前,我们还应当反思权力与权利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虽然近几十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萌发及权利话语的兴起,人们开始批驳所谓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和谐一致的观点,公民权利作为对抗国家权力的王牌的观念,在法学理论界业已确立了牢固地位。但这种观点是通过批判集体主义,引入自由主义法律观念而得以确立的,因而人们往往会对自由主义内在的二元对立思维不加批判地予以接受。然而,如果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过度信奉,则将使人们倾向于一种过于轻率的态度,即所有问题都可以被简化为有关个人权利与官僚机构相抗衡的问题。这将使得我们在某些牵涉到多方利益的复杂情形中很难保持公允的地位与灵活的头脑,尤其是在涉及某些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的新型权利诉求时,妥协与平衡的技术有时远比相互对抗来得更为恰当。例如,在现实中发生各种剧变的情况下,所谓和谐社会就不仅仅只偏重于权利优先。正如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不休时所应当注意到的,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两大流派所针对的是不同时代下的不同主题。但在当下的中国,它们所针对的主题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所以,我们要反思有时甚至要摆脱权力与权利的二元思维定势,切不可教条地将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
在最近一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作为公民私权核心的私有财产权在国家根本法上首次得到了承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同时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国家法律对个人的合法财产的保护已提高到与国家、集体的同等地位(详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亦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
参见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一编第六章及以下。
参见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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