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4)

  

  当代中国法理学贯彻了“权利—义务”或者说“权利本位”的结构,这是正确的。因此,传统中国法的结构要有一个转换,要承认“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法律自身才拥有建构现代和谐社会的正当性。应该说当代中国大陆的民众和官方正在进行这个转换,有相当部分的民众的私权实际上已经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下来了。首先《宪法》修正案是个纲领,[11] 已颁布的《物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将它细化。[12]如果我们把清末以来包括民国法律在方面的进步[13]亦考虑在内,这些连结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结构的脉络不是很清楚吗?可是,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是否承认和反映了我们自己法律中的这种历史性联系和结构性原理的转换呢?


  

  八、中国法理学的目标由于人类经验的地域性和理性的共通性,人文社会科学必定是把特定的地方经验和共通的人的理性统合在一定的价值观下,构成合理的解说。法理学作为人类关于法的经验与理性交融的科学,其法理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正如法理学中有一般法理学,同时亦有欧陆法理学、英美法理学一样。[14] 当代中国法理学在知识体系上源自西方,在学科性质上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原理,惟独传统中国的法理经验和智慧没有得到最起码的承认,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理论问题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概括。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法理学的目标是什么?如果我们要建构以中国人的法律实践为主体,以和谐社会为目标,追求远大理想,反映中国人自己的经验和理性的法理学。那么,笔者以为,在继续汲取域外,尤其是西方法理学营养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对待传统中国的法理和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理问题。可以说,这是建构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两个支点。


  

  就传统中国的法理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意义,我在前面各部分中已发表了针对性的意见,作为法律学人,我们不仅能够从这些法理(义蕴)中汲取营养,同时我们还有责任这样做。这是因为我们原本就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那怕是间接、零碎甚至是点点滴滴的资源,而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发掘推动现代中国法制/法学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我们放弃了这样一种努力,我们就要失去对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法理之根的国家。而且,笔者还深切感受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调,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们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亦是人类走向丰富、平衡、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