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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3)

  

  当代中国大陆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突出,纠纷不息。面对这种现状,首先要依靠和强化法制,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一些至今仍没有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对一些现实中的理论问题要做深度的思考。譬如,到底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和诉讼模式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民众心理怎样才能反映到我们的司法改革中去?传统中国在综合为治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方面的经验能否为我们所借鉴?思考这些问题,目的是为了用中国思维、中国方法来解决中国问题,从而能使我们走上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当代中国法学,首先是我们的法理学,应该对这些重大问题做出回应。很显然,在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的运行中,回答这些问题不只是理论的要求,同时亦是关乎实践的,而且是关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如果我们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传统中国的经验,可以说都是有启发意义的,至少对丰富我们法理学中有关“法的运行”的内涵是有益的。


  

  六、传统中国的法理想每个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西方自柏拉图以下的主流思想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往往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律的道德世界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等著作中虽受到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是将其视为乌托邦。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法治社会就是现实的理想社会,这已成为西方的传统和特色。[7] 因此之故,西方总是依据法的标准来衡量社会的理想度,尤其是西方人士在评判其他文明时亦往往胶着于此。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在他的书中曾提出中国是“没有法的社会理想”的社会这一观点。[8] 实际上,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或许它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方式不同于西方,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却是相通的,即人们幸福感的最大获得。


  

  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大同世界,即体现仁政、善治、和谐的王道政治的实现。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大同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力量是道德,即人的德性的发挥,所以法律的作用受到道德的支配和限制,这一点与西方不同。西方主要依靠正义的法律来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借道德自律和法律补充来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能给人以幸福。幸福的内容或有不同,但人们对幸福的感觉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方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亦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因此,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上,亦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文化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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