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统中国有法理在现代学体系中,法理学原是西方科学知识的一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大凡自成系统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法理,这亦是不争的事实。中国法律文化上下五千年,影响整个东亚地区,形成举世闻名的中华法系。[6] 中华法系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成果,其法理独具一格、源远流长。惜乎我们的先贤未能使之系统化,提升为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法学和法理学。[7] 这恐怕是导致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包括它的法理,在近代西方法学的东进中遭致不闻的重要原因。
然而,缺少了具有与西方对等意义上的法律科学,是否亦意味着传统中国没有自己的法理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何谓法理”有一个基本认识。在检阅相关材料后,令笔者感到意外的是,法理学著作和一些工具书对“什么是法理学”都有解释,[8] 但对“何谓法理”却很少交待,有的亦是语焉不详。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琢磨,认为按中国人的思维,万物皆有其理,正像物理为物之道理一样,法理亦就是法的道理,或者说法的内在理据。[9] 人们将他们对法理的认识系统化进而提升为学说,即是法理学。由此观之,传统中国没有系统的法理学,但不能说没有法理。传统中国的法理是我们的先贤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实践理性和历史经验的凝结,是作为一种秩序文明的中华法系的共通理论。对此,早在1902年,梁启超先生在他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开篇中即已指出:“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我以数万万神圣之国民,建数千年绵延之帝国,其能有独立伟大之法系,宜也。然人有恒言,学说者事实之母也。既有法系,则必有法理以为之原。故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10]
遗憾的是梁先生首开的风气并没有被发扬光大,虽然研究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代有其人,杰出者如杨鸿烈、陈顾远、吴经熊、蔡枢衡、瞿同祖等。[11] 但能有意识地从系统整理传统中国的法理入手,借以弘扬以至建构中国法理学的作品仍付阙如。[12] 不过,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获得了两点共识:一是从现代法学体系看,传统中国的法理学不发达;二是传统中国有法理,它的内容宏富深远。正如杨鸿烈先生在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的结论中所说:“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演进的情形并不像一般所理想的那样贫乏。实际上中国法律思想的范围牵涉得很为广大,内容的义蕴很为宏深,问题很为繁多,不是只懂法学而不熟习史事的人所能窥其究竟,亦不是专攻历史不娴法学的人所能赏识。”[13] 今天我们要探究传统中国的法理,仔细品味这段话确有温故知新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