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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1)

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1)



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

张中秋


【摘要】在现代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原是西方科学知识的一部分,但大凡自成系统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法理。传统中国的法理是我们的先贤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实践理性和历史经验的凝结,是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中华法系的共通理论。本文概括地探讨了传统中国的法观念、法秩序、法运行,以及法的理想和原理中的法理义蕴;提出传统中国的法理从有机的自然/世界观出发,以道德为原理,立足全体、效法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了传统中国法责任─权利的结构、道德的精神和人类全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它沟通自然与社会、多元一体、责任优先、综合为治,贯注了德性为上的人的文化理想。这些法理义蕴在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学科建设和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文化资源和主体建构方面的意义。
【全文】
  

  一、序语知识源于经验和理性,表现为史与论的结合。这是大家的共识,法律科学亦不例外。[1] 因此,法史学与法理学的功能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两者经纬交织构成法律科学大厦的基础和骨架。显然,要夯实法律科学发展的基础,离不开对法史与法理的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代中国大陆,不只是法律界,甚至在法理学界,对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功能都有某种程度的误解与偏见,以至有人浅薄地认为法律史学没有用。[2] 还有,笔者在教研中亦深切感受到,当代中国大陆的法理学存在着理论与实际的脱节问题。虽然有一些学者的研究已有突破,如中国法文化、本土资源、汉语法制文明、民权法哲学、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民间法等。[3] 但遗憾的是这些成果还没有反映到主流的大学法理学教材教学中去,还没有在整体上改变法理学教学教条、空洞的弊端。依笔者的浅见,当代中国法理学虽然问题多多,但骨子里一是主体性的缺乏,二是中国人自己理论的缺乏。实际上这两者是有联系的,合起来可以理解为“文化自觉” [4] 的不够,表现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没有认真对待作为法律实践主体的中国人自己的经验和理性,有些还停留在极端的历史虚无主义和盲目的拿来主义之中。中国的发展在取得重大进步,前进中的中华民族正在努力追求自己的主体性;同样,我们的法制和法律科学亦正处在这一进程中。面对这样的形势,探讨传统中国的法理及其现代意义,是不是亦算是一种文化自觉呢?当然,从自己的专业和学科出发,笔者撰写此文还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想清理一下自己对传统中国法理的认识,并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尝试能否为建构当下中国法理学中的主体性提供一个可能的支点;二是亦想借这个实例说明,法律史学尤其是中国法律史学,在当代中国法学学科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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