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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长期规划原则

  
  所谓长期规划原则,是指由于信息化及其建设过程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在进行信息化立法时应该对信息化及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作长期考量,以长期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为此,信息化及其建设应该坚持长期规划原则,不能局限于眼前或短期利益。

  
  2.信息公开

  
  所谓的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各种公共组织应该就其所控制和掌握的信息公开,以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信息的来源主体来看,信息分为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公共信息是指那些处于政府及公共组织所控制的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的对信息垄断地位及其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和各种公共组织掌握了大量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资源,因此,在民主法治社会,公共信息,尤其是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提供条件,才能实现对信息资源高效率共享。而私人信息,一般只关乎私人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因此,对于私人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不能象由政府等公主体所掌握的公共信息那样,强制其公开;这也是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要求。当然,要求政府和各种公共组织公开信息,并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相反,这种信息公开以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因此,信息化及信息化立法必须以此为基本原则。

  
  3.协调原则

  
  如前所述,信息化涉及到不同地区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而这些不同地区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锦旗或短期利益上,有时会存在冲突。因此,进行信息化立法必须坚持协调原则,对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予以协调,使之服务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信息化利益。

  
  4.促进、保障原则

  
  所谓促进、保障原则,是指信息化立法应该本着有利于信息化建设和可持续的根本目标,对有利于信息化的各种行为给予支持,并为之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由于实现信息化在硬件上需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支撑;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很大的投资,也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立法鼓励投资,并为各种市场投资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信息化在软件上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而要想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就必须保证其信息权利并为其信息交流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实现信息化,并为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为此,应该通过立法对信息化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信息安全环境、个人资料(信息)等内容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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