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共享
如前所述,由于信息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这些信息资源能够被整个社会成员高效率地共享,因此,信息化立法就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否则,就将无法实现信息化。
2.正确处理好国家、地区和单位之间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
虽然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资源共享,但是,一个社会(国家)在地域上是依次由不同的单位、地区组成逐渐组成的,在实现信息化的过程中势必要涉及到这些不同单元的利益,各不同的单元之间在具体利益上可能会发生冲突,乃至下级单元在具体利益上与整个地区乃至国家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协调好单位、地区乃至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对于整个社会信息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就主体而言,一个国家或社会是由个人、集体所组成的,不同主体之间在具体利益目标上往往会不同乃至相佐,因此,要实现在整个国家或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化,就需要个人、集体在具体利益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或国家内实现信息化。是故,信息化立法应该正确处理好国家、地区和单位之间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并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
3.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关系
由于信息化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它本身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范畴,因此,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应该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和近(短)期利益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长远利益为立足点。鉴于信息化过程的这种特点,以信息化为目的的信息化立法也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
4.既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尊重全球信息化过程中的共同规律
虽然信息化的方式和途径很多,但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信息化不可能仅仅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息化,而必须将信息化放在一个全球化和开放性的国际环境中去考量。这也是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及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因此,信息化除了应该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也应该尊重全球信息化过程的客观规律,不能闭门造车。由此,信息化立法应该坚持这种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我国进行信息化立法应该坚持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