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主挑战法治

  

  《法兰西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表示:“公民不论出身、人种或宗教,在法律面前平等。”这就是说,不论获得法国国籍的方式,法国人之间应该平等。对于原籍外国的法国公民在犯了严重罪行后就被取消掉法国国籍,无异于以国家的名义将一些原籍外国人士降为二等公民。蒙彼利埃大学的多米尼克卢梭教授说,公法学界的专家普遍达成共识,认为政府在企图回到对法国公民两个分类的界定:十年内有可能被剥夺法籍的暂缓公民(Fran?ais "en sursis"),和不会被剥夺国籍的本土公民(Fran?ais "de souche")。


  

  从法律上来看,现行法国《民法》规定了4种可以取消法籍的情况,即在取得法国国籍后的十年内:犯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罪行或恐怖主义、间谍叛国、逃避国家服役义务以及与法国公民身份不符的有损法国利益而有利外国的行为。 而目前萨科齐所指的“严重犯罪”都构不成这四种取消法籍的情形。


  

  对此,法国移民部长贝松8月3日在接受法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局准备在9月提交一项允许取消已归化入籍犯人法籍的法律修正案。贝松部长表示,这是相对简单的一件事,不需要修宪,只需恢复1998年前的法律即可,那就是前司法部长吉古女士所废除的第5种情形:所有的人在取得法国国籍后的十年内,犯下了应受惩坐牢五年以上的罪行,都应被取消法籍。但是这条情形是有违宪政和法治精神的。


  

  国际上,法国签署的(尚未批准)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里规定,国籍不能任意被剥夺,除非严重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明确地讲,就是我们不能因为普通犯罪而取消公民的国籍。


  

  而在法国宪政中,早在1996年7月16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在一例取消国籍的判决中就阐明除了因恐怖主义而丧失国籍属于例外,获得法国国籍的人和那些因出生而被授予法国国籍的人应当一视同仁。


  

  如果9月这一议案被议会讨论并且通过的话,那么就有违平等原则这一宪法核心价值。萨科齐的这一举措也许是经济危机下缩减社会福利开支的手腕,也许是迫于贝当古案的压力而借以转移公众视线,也许是为2012年总统大选博取民意而造势。设想议会讨论通过了这一议案,虽然迎合了民众盲目的排外情绪,却牺牲了法兰西引以为傲的宪政价值。这正是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机器已然沦为政府掩盖其移民政策、社会治安治理失误的工具,从而走向宪政与法治的对立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