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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皮”是否侵权

  
  结论是,“苹果皮”,如果仅仅是使用iPod Touch的软件,而没有有形的复制行为,那么不构成侵犯苹果公司的(著作权)复制权,因为iPod Touch的用户是正版用户。

  
  剩下的问题是,“苹果皮”是否侵犯了iPod Touch的技术保护手段。

  
  国外许多地区,苹果公司拒绝用户下载未被苹果公司许可的软件,并通过技术保护手段,使得自己产品中的软件不能被非授权使用,用户因此自嘲使用未被苹果批准的产品包括软件为“越狱”。根据美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如果企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权使用,用户破解这些手段即为非法,这样,苹果公司的“不开放”原则受该法案的保护。

  
  我国2010年修订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为违法(侵权)行为。这样似乎是无论美国还是中国,如果“越狱”iPod Touch的软件技术保护手段,将构成违法行为。

  
  但据悉今年7月末,负责审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美国国会图书馆宣布了几项豁免例外,即只要不以侵犯著作权为目的的绕过技术保护手段控制,就不会遭到相关法律的禁止,所以上述软件“越狱”行为极有可能首先获得豁免。

  
  这样,“苹果皮”破解苹果iPod Touch的系统,非为侵犯著作权(复制权)为目的,应属豁免之列。从法理上讲,通过法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在我国,“苹果皮”亦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

  
  “苹果皮”从国内热炒,同时顶着“Yosion Apple Peel 520”的英文名,已从深圳北郊的简易仓库一路火到了北美。在北美一些主流的消费电子网站,“苹果迷”发帖称赞为“梦幻般的”、“神奇的”。想当初创业伊始,由几个30岁不到的年轻人,专业背景有学计算机的、学英文等等的研发销售“杂牌军”,“出自兴趣爱好”,做一台“苹果皮”至少要找5家工厂艰难地做起,包括了电池、主板、通讯、外壳、组装等环节,到公司做免费的网络推广,竟然让风投也闻风而动。但因为“苹果皮”触及了苹果公司的核心利益,所以,尽管“苹果皮”研发完全自己,由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可能遭遇的官司,让谨慎的风投对大规模推广“苹果皮”充满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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