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标准。
可强制执行的标准。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强制执行的,应当符合必要的条件才能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
1、被执行人及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房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其基本住房已经有了保障,应当视为无需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了,住房公积金自然应当能成为执行标的。否则对债权人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2、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因租房居住等而产生的债务可以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购买和装修住房欠债的案件,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愿意提取又不履行还债义务的。
3、被执行人无基本住房保障,在背负大额债务,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不能的情况下,经被执行人同意可以强制执行。在背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被限制高消费,其中购买房屋正是一种高消费行为。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在偿还债务前永远不能买房,如果公积金无法取出还债,同时还要负担高额的债务迟延履行利息,这对被执行人太不公平,这个时候应当赋予被执行人选择权。
4、符合提取条件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了六类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条件,各地对可以提取的条件还有不同程度的放宽。笔者认为凡是符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提取条件,本人不愿意提取,以逃避执行,经穷尽其它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
1、冻结,一般情况下,法院都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以限制被执行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用作其他用途。
2、转移或封存。离婚诉讼中,住房公积金做为一项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一方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文书请求另一方配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转移到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账户的情况下封存,待符合提取条件时提取。对方拒绝配合的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