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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

  
  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作用,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但在职工的居住已经获得居住保障,或者因获得居住保障而产生债务的特定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下:

  
  (1)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租房等而产生的债务。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在于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居住条件,自然可以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租房等而产生的债务。

  
  (2)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对被执行人都不公平。

  
  (3)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更有悖设立目的。有的被执行人背负了大额债务无力偿还,法院限制不可以高消费,不能买房,住房公积金设立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同时还要背负高额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无法冲抵债务利息,这种情况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对被执行人都不公平。

  
  4、在一定条件下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了其具有公益性,仅从表面看,允许对其强制执行会影响公共利益。但从大局来看,许多诸如交通肇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的被告给原告都带来了无尽的灾难,他们不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并且因无钱治病生存权都无法保障。大量信访案件的产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在追求和谐司法的大环境下,在强制执行时做到利益平衡和注重社会稳定效果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不论是站在维护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还是站在保护债权生存权的角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显得尤为必要。

  
  结论:法院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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