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几点思考
刘凤玉
【全文】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缺乏明确规定,在执行实践中,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系职工个人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用途限制等特点,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笔者认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可执行性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这种误读为一部分不良债务人构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合法渠道,无疑会使当前法院“执行难”局面雪上加霜。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变换一下思路来思考和论证这一问题。首先来思考一下问题:住房公积金是谁的财产?住房公积金可否主张豁免?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可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可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可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又不属于豁免的范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得强制执行,在不违背国家设立的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自然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一、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拥有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另外住房公积金虽以职工个人名义缴存和存储,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割,转移到对方账户,符合条件时可以提取。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