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不具备接收这种制度的文化土壤。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仅仅涉及国家机构设置和宪政体制的调整,更是对原有
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彻底改变,我国暂不具备接受这种理念的文化土壤。
其次,会加重司法成本。一个上下垂直直属的庞大机构需要建立,要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如果按照四级机构的话,现有人员的基础上还要至少增加一倍。这对于财政来讲无疑是个巨大的负担。其实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许多更严重的问题,打个比方,现在各地方法院都缺人,有的地区法院甚至都出现了法官都达到了年均办案400余件的高额数字,广东甚至出现了年办案超过1900多件的法官,即便如此法院的编制问题都不能很好的解决。
三、检察机关的改革可行性预期很小
首先,既违背了
宪法设置检察机关的目的初衷,也不符合
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
我国之所以将检察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中分立出来,是希望设置一种强有力的检察权以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防止公权力过分扩张和滥用,同时确保行政高效和司法公正。如果把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剥离,专行公诉职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或者说仅仅简单的公诉职能不必要赋予那么高的
宪法地位,让检察机关附属于公安机关或者新成立的”廉政公署” 完全能胜任“公诉职能”。
其次,不具有实践可能性。项改革涉及到修改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一改革的阻力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不经过十几二十年的讨论和论证,再经过逐步的实践验证,是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结语
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要谨慎,不能盲从,不能为了过于理想化的目标而脱离中国的实践,不能只听到理论界和司法时务界高层的声音而忽略了基层的工作实践。曾经有人讲过,在法学家眼里只有法理没有法律,法官眼力只有法律没有法理,但在老百姓的眼里既不认法律更不通法理,他们只认道理。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将法理变成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家的精英意识的影响力远远超过大众意识,因此在法学家大力推崇的“法治”的正义性越来越受到,基层老百姓的怀疑。法学家们或许怎么也想不到他们所追寻的公平和正义并不是老百姓所想要的,正是这些“法制的整体理性”和大众情感之间的张力,或者说精英意识和大众意识的差距将最基层司法工作者置于尴尬境地,他们一边死死捍卫着法律的威严一边经受着到老百姓的情感对抗。有许多制度在制定目的都是好的,价值和功能设计也很好但由于过于理想化了,到了实践中就变了味道。很容易出现,党和政府不满意、专家学者不满意、人民群众不满意、司法工作人员更不满意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