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
刘凤玉
【全文】
引言:2007年,检察系统为代表的与理论界开展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引发了一场针对检察权的大讨论,至今仍未停止。2009年,网上不断有人爆料中央拟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力度之大堪称改革开放30年来少见,其中有一项就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剥离出去交给公安机关。很遗憾,作为最基层的检察工作者笔者无缘看到《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就这则消息的真实性笔者深感怀疑。因为,这项改革涉及到修改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而此前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讨论仍不成熟,国家不可能贸然采取动作如此之大的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各项司法改革全面展开,上述谎言已不攻自破。但网上仍见有人提起,足见是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想借机再次掀起争论。
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讨论多年了,可谓众说纷纭。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各自的立场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持有不同观念的论者之间的争论就好像是永不交手的隔岸叫喊,把讨论引向一种热闹而无实际内容的虚假繁荣。”[i]对于各家学说观点,笔者在此不想总结。只想在此代表最基层的工作者谈点经验,以期与大家讨论。笔者的意见是我们的改革不能是盲目的,不能只强调法治的整体理性追求而忽略了民众的情感,不能为了过于理想化的目标而忽略了基层工作的实际状况。所以应当更多的倾听最基层的声音,应当更多的倾听老百姓的声音。
笔者无意展开完整的论述,只是建议我们不妨换个思路来思考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的问题,我们先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何问题与弊端?存在的问题与弊端靠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改革和完善是否真的不能够解决。将侦查权剥离之后,新的侦查机关可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在对一些基本的问题弄清楚之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去与留的问题也就可以解决了。
一、目前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问题与弊端
其实笔者阅读范围内的阅读材料来看,检察机关侦查权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监督,并没有达到非玻璃不可的地步。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检察机关是否有侦察权是个伪问题[ii],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种主张废除检察机关侦察权的理论思潮,而是主张更好的完善监督,只是少数人主张废除。一般认为,一项侦查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源于,既更好的遏制腐败和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就是加强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权利制约另一方面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更多的救济权利。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或者完善基本能解决上述问题和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