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在选择听证会群众代表时,选择的程序应当更为透明、代表的范围应更加广泛。作为被听证的一方的利害关系人应被排除在群众代表之外,否则将影响听证会的公正性,从而削弱听证会的真正作用。
其三,关于信息的公开的规定也有不妥之处。有学者认为,中国公众参与的缺失,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不够。这一观点似乎很难成立,环境问题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大多数公民不可能对此置若罔闻。问题的根本在于,公众参与的途径和信息的缺失,即公民对于环境情况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四、结语
“现在,我们正站在两条道路的交叉口上。……我们长期来一直行驶的这条道路使人容易错认为是一条舒适的、平坦的、超级公路,我们能在上面高速前进。实际上,在这条路的终点却有灾难在等待着。这条路的另一个叉路——条‘很少有人走边的’叉路——为我们提供了最后唯一的机会让我们保住我们的地球。”[8]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当我们再次面对这句警示——紧迫感与负罪感交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办法,但却是目前看来相对有效的方法。不能再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架空;不能再将公众排除于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的决定权之外;不能再将环境保护一味地退让于不合理的发展。
【作者简介】
周晴,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参考文献】[1]舒旻:《“散步”始末:厦门PX和北京六里屯事件的分析》[J],《世界环境》杂志,2008年6月
[2]马天南:《厦门PX事件: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EB],
http://www.fon.org.cn/content.php?aid=9233⑶
[3]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条[4]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兼论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的施行》[J],《法学评论》,2004年第二期
[5]黄一绥、邱建斌,《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及其借鉴》[J],《亚热带资源与环境学报》,2006年第6期。笔者对表中数据做了增补。
[6]李新民、李天威,中西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对比[J].环境科学,1988,19(S1):57—60,本文中表格的内容是在参考其表格的基础上进行增加的。
[7]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M],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