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些项目和规划有要求

  

  

  
公众是否有权了解作出最后决定的理由

  

  
无规定

  

  
什么时间公众可以收到有关规定

  
EIA被参与后不少于30天

  
无规定

  
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

  

  
  什么时间公众可以收到有关规定 EIA被参与后不少于30天 无规定 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

  
  可以看出自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具体化了,但这其中仍有尚待完善之处。

  
  其一,该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建设单位是否会自觉依照该法主动地、真正地公告信息?建设单位是该项目的利益主体,其自律性很难令人信服。环评报告中很可能包含有一些专业术语,这本身就给公众了解项目造成障碍。对于涉及环境污染或是存在潜在污染危险的项目,建设单位若避重就轻,公众就更可能被拒于真实情况之外。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这样的条款是否又将变成一纸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尚未规定若建设单位违反公众参与制度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即使参考其他惩罚性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因受到处罚而付出的代价也将远小于他们通过违法而可得的利益。[7]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部分应该进一步具体化、严格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