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之所以重要,还因为这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民主决策的一个过程。PX项目虽然最终迁出了,但政府对企业的赔偿,对于这个城市来说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只有公民广泛、持续地参与到这一决策的过程中,才能使现存的或是潜在的矛盾减少,使得项目、规划得以以尽量小的社会成本完成。
其次,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尽管公众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普通公民往往只是从对其个人的影响的角度发表意见,而从技术的层面就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进行评价。这些专家应该是独立于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以便其能公正地进行监督。
第三,一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环评机构的资质怎么认定?这些机构该不该收费?若不收费会不会导致这些机构怠于完成工作?若收费会不会使得这些机构为了收入而私自降低标准、包庇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项目出现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问题都值得一一思考、解决。
第四,面对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需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否得到真正的执行也值得怀疑。为了经济利益,一些项目急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这些项目而言仅是一个起不到实际作用的程序,甚至越过这一道程序相关项目照样能够进行。PX项目事实上也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是从结果来看其似乎并未完全依法进行。在其他一些关于环评的热点事件中,这些将对环境、对周围居民产生巨大危害的项目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环评就得到批准、开工建设,其中比较著名项目包括圆明园的铺膜事件。如果环境的保护最终无法战胜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最后将是谁的胜利、谁的悲哀?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些思考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际上也是舶来品,但是在“进口”的过程中其主要成分发生了变化。比如,在国外的一些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主要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而在我们引进之后就转化为了一个层层的行政审批的过程,公众参与仅仅成为了环评的一个小点缀。公众参与制度应当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否高效、顺利实施的关键,下面通过与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笔者想谈谈关于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些看法。
美国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较成型的一个国家。美国的公众参与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规定,任何对人类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议案、政策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其过程中必须有公众参与。在2006年,我国的环保总局出台了《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至此,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要组成部分终于有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通过中美的对比,希望能够找到改进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