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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些思考

  
  最终,PX项目迁出了厦门,政府将承担投资企业在初期建厂准备工作中的经济损失。

  
  二、环境评价制度为什么会形同虚设?

  
  在经历了这场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战争之后,在PX项目迁往别处之后,其实很难说在场战争中谁胜谁负。但有一点也许可以确定——所谓的环境评价制度在这个项目中如同走过场一般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项耗资如此庞大的建设项目、一项将对当地人民的健康构成威胁的化工项目,一项在建设过程中引起众百姓反对的项目,在环境评价的过程中竟然顺利地通过,这使人不禁质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

  
  我国的环境基本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激励性制度,包括有偿使用制度、许可证交易制度;一类是防御性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等。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在现代社会人类活动对于环境的污染、破坏大多是无法挽回,环境遭到污染或者破坏之后其带来的影响将是十分广泛且难以估量的。防患于未然,防御应优于激励,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4]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9年8月17日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但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的实行,这其中还有许多环节需要改进。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亟需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当自己的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者破坏时,受影响的人们就有权捍卫自己的环境权利;当环境因人为的因素而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地区的人们就有权发表自己意见。在PX项目中,从项目启动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民众几乎并不知晓该项目。严重缺少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导致了之后矛盾的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见PX项目并未依法执行这些规定。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过于模糊、宽泛,操作性不强,这也是该法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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