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现公平正义:不仅仅只是法治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依据,也是中国社会法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8]同时还必须看到的是,公平正义毕竟只是制度安排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现实社会当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平正义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够具体地得以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是公平正义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地或者整体地产生贯串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19]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正义在作为中国社会法治目标的同时,也是中国社会政策制定及中国社会学研究的终极价值关怀。
【作者简介】
王桦宇,上海持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
【注释】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三步走”发展战略,中国将在2050年左右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国要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全面实现现代化,预计要到21世纪末。这是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 公报 决议 决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886页。
参见易益典主编:《社会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7-281页。
参见李路路,王奋宁:《中国单位现象与体制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一般认为,“社区(community)”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Tonnies)提出来的。而中文的“社区”一词是20世纪30年代初以费孝通为首的一些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生翻译过来的,此后他们在吴文藻先生的指导下,与其他学者一起致力于我国本土的社区研究,确立了社区研究在中国社会学的地位。
参见龚刚、杨光:《从功能性收入看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参见王建民:《社会空间的二元化:“飞机场式”与“火车站式”》,载张立升主编:《社会学家》,2008年第2辑。
参见赵炜:《工人对工会的“不满”——来自湖北省国有汽车企业的实证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参见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参见冼岩:《公共话语权的天下三分》,载张立升主编:《社会学家》,2009年第3辑。
杨团:《社会政策研究范式的演化及其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关于贯彻“人民主权”原则,激活“国家认可”概念,按照国家治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的合理布局,引入与“法律保留”相伴随的更为广泛的“法律延伸”概念,淡化和校正法律体系构建上的国家主义,具体可参见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参见张淑芳:《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参见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民生为本》,载《前线》2007年第期。
参见陈钊、万广华、陆铭:《行业间不平等:日益重要的城镇收入差距成因——基于回归方程的分解》,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