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立法的一种解读:国家立法的补充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整个社会法治工程的重要环节,为推行和实现法治、形成社会的法治秩序创造前提,而要做到这一点,也许就不能局限于国家或政府的范围看问题。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造来看,社会组织形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型: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NGO)。与此相对应,社会生活秩序建立所要求的规则系统,也可以区分为政府或国家规制和非政府或非国家规制,正如整个社会的组织化急需要国家或政府组织也离不开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组织一样,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也不能没有各种政府和非政府、国家和非国家规则的协同作用。且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立法作为“法律延伸”观念的体现,在不侵害公民权益“法律保留”原则前提下,亦是必然和必要的。而且,这种实质性参与是一种技术性的参与,并不影响法律法规最后仍需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布或认可。[14]也有学者从社会行政法的角度论述了社会行政法是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部门行政法,并指出应当合理分配社会行政法的立法权。[15]
五、渐进和谐:两个现实问题的说明
近代以来,发达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为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从实行救济、完善社会福利到最终规划整个社会建设,构筑了合乎现代社会需要的环境、关系和制度,逐步形成了自觉的社会建设意识。看待中国现实中的社会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了解中国发展进程中必须妥善应对的挑战,重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持续发展,不可能有先富起来的群体,贫富差距也不会扩大;没有农民工的自由择业,不可能有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直接利益冲突;没有温饱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产生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追求;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然不可能突显民生问题的重要性。[16]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分配:从社会流动入题
当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一方面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且流动不畅紧密关联,而另一方面也是当下转型中国社会分配不公等因素唇齿相依。社会流动又被称为社会位移,是指社会结构的横向运行,是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移动。在现代社会也即开放型社会中,社会分层的结构比较富有弹性,社会流动性往往也比较大。合理的社会流动有助于取代封闭和固定的分层结构,形成一个开放和动态的分层结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行业间收入不平等对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越来越大,而且这主要是有一些收入迅速提高的垄断行业造成的。同时,区位、教育、所有制和职业类型以及是否有第二职业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也在提高,是否完全就业和年龄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有明显下降。因此,缩小中国城镇收入差距,亟需打破劳动力市场进入壁垒和产业市场行业垄断。此外,减轻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障碍、普遍提高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等措施,也将是未来政府缩小城镇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着力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