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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社会建设与社会法

  
  四、社会发展的法治路向:回归民生权利

  
  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但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的权利自由实现为目标的。和谐社会建设主张以人为本,实际上也即以民生为本,其价值在于为实现民众基本权利和充分福祉而努力奋斗。而在当代中国,法治作为执政党基本的治国方略,对于破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一方面,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其必须回应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并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创造制度性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也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也即用强制性规范来保障社会规则的实现。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社会全面发展的最终展现的愿景图象,必然是法治基础上的权利自由实现。

  
  (一)基础性前提:民主意识的渗透与保障

  
  论及法治,则不可避免地要论及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先决条件和制约基础。在讨论中国内地人权的时候,学者们讨论的更多焦点体现在公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也是一个广义民主的概念。随着法治国家构建政治话语的提出,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不仅仅再局限于知情权,而更多地渗透到实体层面即通常所称的话语权。而在当下中国,除了代议机构享有法定的利益表达权和立法权外,公共话语权也成为民主的重要组成方面。现代社会公共话语权的载体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传媒和网络,内容则由政府、NGO和民众个人提供。传媒、网络和NGO,其生存的必要条件是能够获得资金。资金来源唯有三个渠道:政府、资本与海外。所以,话语逐渐依附于这三种力量。在市场环境下,当言论服务于政府时,多是被动接受式的,目的是避害;而当其服务于资本与海外时,却是主动迎合,因为有利益吸引在前。政府只能通过周期性的言论收缩来调节话语掌控权。[12]但无论如何,多元化话语权表达对于培育和促进民主意识仍具有重要作用。

  
  (二)更宽容的表达渠道:社会安全的深层次保障

  
  社会政策应当由谁来予以实施?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政策的实施部门和研究领域的看法同样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起初,人们几乎一致地认为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随着社会越来越复杂化,随着社会层面力量的日益兴起,社会政策研究领域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看法:只是靠政府来实施社会政策显然是有些力所不能及了。因此,只有以政府为主,并动员社会层面的力量如“第三部门”、社区的力量等等,方可构成完整的行动主体,从而有效地实施社会政策。“在传统模式下,社会政策的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均为政府,区别只在于中央政府决策,地方政府执行。新的模式将单一的政府决策和支配福利转变为由政府、市场、家庭、非营利组织、社区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决策和实施。”[13]而就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而言,立法需要授予利益相关者及其话语代表者合适的表达和诉求渠道,以平衡其表达方式的不安定性和不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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