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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社会建设与社会法

  
  (一)国家主义:统合背景下的社团与社区

  
  单位(unit)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现象。与西方的组织不同,单位既是一种组织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安排在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中,由单位给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他们的利益,并控制他们的行为。[⑥]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挂靠”相关主管部门依然是中国社团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性前提,但毕竟社团或者说社会组织已染逐渐在中国土壤上诞生并蔓延出来。社团通过内部相对稳定的结构关系实现成员间的分工合作,并借助这种结构化的形式整合个体的力量,实现个体成员单独难以实现的目标,而这正是社团产生和存在的基石。[⑦]一般认为,社区就是一定地域范围中的具有共同联系和社会互动的人们组成的生活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以前的单位集体宿舍或宿舍大院逐渐被非同一单位业主组成的居民社区所替代。社区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本身,有着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体系。职业属性的差异化、收入层次的类似性和生活性交际的趋同性使得社区具有了某种社团化的性质。

  
  (二)危机丛生:从二元结构、信息社会到劳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引发了诸多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⑧]就二元结构展开而论,在城市农民工群体空间象征标记所折射的空间二元化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二元化界分,或可概括为“飞机场式”与“火车站式”。前者是中心与边缘的明确二分,而后者则是中心与边缘交织在一起,或者说“边缘”在“中心”之中而不是之外。[⑨]城市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工资收入、就业条件、家庭生活及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将越来越大,这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得不认真严肃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中国民众划时代地处于特别的信息社会时代,而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标志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社会的崛起,其实是社会公共领域的勃兴。在信息社会中,公共权力出现了国家领域向公共领域转移的明显迹象,这对社会政策又带来了新的课题。而就传统的劳资关系问题而言,工会组织的政治化与虚位化,使得工会这一劳动者权益组织的正当性受到挑战。在一些地方,尽管绝大部分的工人仍然认为工会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却明显存在着对工会的不满意。[⑩]

  
  (三)实践因应:社会法不仅仅只是社会保障法

  
  按照立法机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具体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按照立法机关已有的认识,七个法律部门中社会法部门所包含的主要构成有两个: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的法律,包括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红十字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11]这种划分是国家立法机构技术性划分,并不影响学界和决策者在学理上和逻辑上对社会法做广义的理解。而在相对应的社会法层面,其内容不应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法,而且还应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和文化建设等有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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