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与法律:转型国家的经验主义立场
社会政策是除经济、政治政策以外的各种政策,特别是针对社会问题的政策。它是国家或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而采取的原则或方针。社会政策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社会救助,救灾,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就业,妇女儿童保护,性别平等,种族(民族)平等,老年人权益,房屋住宅,劳资关系,劳动者工作保护条件,人口政策,婚姻家庭保护,残疾人福利保障,孤儿扶养,退伍军人优抚与安置,最低小时工资和最高工时保障,职业训练,义务教育的政策,等等。而中国作为二战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经验主义的立场,充分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和亚洲威权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经验,而充分缩短达到现代化的时间进程。[②]在法律学层面,政策与法律是可以合理界分的,但是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往往是先由政府先行制定政策,尔后再经由执政党通过代议机构将政策提升为法律。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从执政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社会建设的政策愿景后,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二)和谐与发展:社会秩序建构的双重目标
和谐与发展,是中国当下政策话语下的两重目标,并以相互促进的辩证思路来看待两者的辩证关系。通常认为,和谐内涵的本质是共同发展,只有关系和谐,才能实现共同发展,这就是和谐发展。也正是因为此,和谐与发展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秩序建构的双重目标。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并且是实现和谐基本的制度保障。社会秩序建构的意旨在于确保社会安全,而立基于社会安全的社会建设才能够真正以和谐作为其最终实现目标。在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在局部甚至是较大程度上存在社会不公平现象,但总体上社会秩序应是安全可控的,否则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就无从谈起了。从更核心的层面上讲,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但同时也包括了社会现象本身及其规律的客观发展。有学者从发展法学的角度阐释了法学研究的发展观,并认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存在不同的发展观。[③]一方面,社会变迁不一定会自发形成社会秩序,需要政府或外部力量进行有效引导,以实现安全前提下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或外部力量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则应是基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宗旨,而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法制则在其中起到重要积极的促导和约束作用。
二、社会变迁中的中国样本:社会学理论支撑的意义
1978年以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才真正成为中国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当下中国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市场经济建设阶段,这一阶段也是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④]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也使得中国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由以往国家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基本取向转变为现代公正意义上的基本取向。而中国社会学理论也在此一过程中完成了理论体系的重建,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本土化以及政策话语学术化方面做了相当大量的工作,并依托于不断演进变迁的中国社会自觉自发的实践过程,逐渐归纳和演绎出立基于现实基础和生活逻辑的中国社会学体系。而在社会学理论系统重建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的同时代勃兴也使得社会发展理论在法律学体系中生根并生长,并为规则化的社会控制创造了法律政策基础。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平等、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使得社会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就具有了法理学的基本品格,并因此影响中国社会法学的创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