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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2.执法部门对电子证据要严格审查

  
  执法部门在采用电子证据时,要严格审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与案情有关,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应带有任何主观的成分。它是在争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的案件发生时形成的,一经形成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它或者是客观真实的记载,或者是客观真实的反映,任何主观的想象、推测而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对于电子证据,应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2)全面地使用证据。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都是互相联系,不论有多少证据,其证明程序如何,它们证明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协调,互相印证的。如果发现几个证据之间有矛盾,有疑点,不要回避掩盖,而要抓住矛盾的疑点,寻根究底,作进一步查证,或者收集新的证据来弄清问题。电子证据作为一种间接证据,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综合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电子证据要证明待证事实,还需要审查认定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即有着相关性。如电子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一致,或电子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并无相反的其他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例如,只有确定电子化合同上的签字系当事人所为,该合同才能被采纳为证据。对合同签字的确认,除根据密码进行识别外,还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有关的交易记录加以判断。确认签字的目的在于确认该合同与本案待证事实有相关性,从而可根据该合同的有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

  
  (3)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侵入对方计算机系统获得有关数据并提供给法院作证据使用,因其不是合法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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