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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3.复合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全球已结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网,其使用之多、发展之快、内容之广泛都是空前的,更使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的特点。现代计算机信息所表现出的内容一般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表现为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4.间接性

  
  一些国家已通过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但对于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还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各国的做法并不相同。计算机存储信息在西方证据理论中通常根据其输出被人所感知的图像、声音、打印等形式而被收入文书证据。也有学者将其收为物证。但无论是收入文书证据还是物证,都是以形式的相似性为出发点的,都不能准确反映电子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由于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间接证据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在电子商务争端的仲裁或诉讼中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

  
  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收方通过发方的电子签名才能够确认发方的确切身份。

  
  (2)电子提单是具有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效力,也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

  
  据。

  
  (3)电子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

  
  (4)具有担保作用。这是从物权凭证的效力引伸出来的一种功能。在卖方交单议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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