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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在校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薛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96年7月9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共计1.3万元。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普及,用于商务目的的电子邮件也越来越多,一些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对电子邮件的使用作了种种规定,如在美国,有关公司电子邮件的使用已形成一条不成文的法律,即凡是使用公司的邮箱系统接收或发送的E-mail信件都属于公司的财产。这种法律如今也在香港地区的公司执行。其原因就是只要你用E-mail进行信息交流,就将留下不可抹去的痕迹,高超的计算机专家可凭借尖端技术将删去的文件再现出来,成为司法取证的有力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含量高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大多数信息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这些无形的操作来实现,正是由于信息犯罪作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之类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计算机专家凭借尖端技术来进行。

  
  2.易被伪造、篡改

  
  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信息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犯罪分子作案的直接对象也通常是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这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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